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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南通市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农业发展资金管理,进一步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发资金)是指按照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要求,以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为总抓手,以促进农民增收为中心任务,引领各地现代农业建设,推动我市农业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发资金的来源:

  (一)预算内安排;

  (二)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四)省返还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五)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等。

  第四条 农发资金项目管理由市农委牵头,市农办、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农业资源开发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部门负责农发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五条 农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牵头部门工作职责:

  1.汇总编制农发资金绩效目标、年度预算和扶持政策;

     2.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范围内组织对县(市)、区考核目标的制定;发布经市财政部门备案的市区重点项目推进补助申报指南,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

  3.负责编制本部门绩效目标和农发资金预算。组织本部门对县(市)、区目标的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并汇总协同部门考核结果;

  4.负责农发资金决算编制、汇总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协同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本部门绩效目标和农发资金预算,并报牵头部门平衡;

  2.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本部门相关项目扶持政策及项目申报指南,报牵头部门汇总;

  3.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范围内组织本部门对县(市)、区考核目标的制定;年终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定,报牵头部门汇总。

  4.对涉及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本部门农发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工作职责:

  1.审核农发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2.协同各部门制订和完善农发资金扶持政策、项目申报指南,参与项目财务事项评审;

  3.根据年初预算、部门考评办法和考评结果及项目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4.负责监督检查农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农发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

  第三章 使用方向、管理标准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 农发资金主要用于市对县(市)、区专项补助、市区重点项目推进补助、农业保险等方面。

  市对县(市)专项补助包括:农业、林业、渔业考核补助、农桥建设补助、引江调水考核补助、农村环境治理补助、美丽乡村建设补助等;

  市对区专项补助包括:蔬菜、苗木基地建设补助、土地流转补助、休闲观光农(渔)业补助、基础设施建设等都市农业项目补助及远洋渔业补助等;

  市区重点项目推进补助,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任务安排;

  农业保险资金,主要用于巨灾风险准备金配套等。

  第八条 农发资金项目管理标准包括:市政府批准的农发资金年度预算;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农业发展工作目标任务;市级部门批准的重点项目实施计划。具体扶持政策及标准每年在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农发资金分配使用方式包括:补助、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探索资本化运作方式。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预算编制和下达。

  市对县(市)、区专项补助。市各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农业农村主要工作任务,对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重点工作明确可量化、可验收的工作考核目标,按序时进度考核计分,作为预算编制的依据。

  市区重点项目推进补助。牵头部门会同项目管理协同部门制定并在政府网站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审核确定拟扶持项目,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列为农发资金重点支持项目。

  巨灾风险准备金配套。根据各县(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向市财政上缴巨灾风险准备金的 50%安排预算。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市对县(市)、区专项补助部分。市财政局根据汇总的考核结果,采取“年中预拨、年底结算”的方式将资金补助给各县(市)、区政府。

  市区重点项目推进补助。区级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和补助要求提出审核拨付意见,经市级相关农口主管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审核同意,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农发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缴已拨财政资金,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区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审核、跟踪检查和验收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造成农发资金损失的,由区承担相关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农发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农发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和考核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市牵头部门应于每年末对农发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农发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收回已拨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农发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其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农发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 监督。对在农发资金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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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8-27 11:18:14【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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